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1400102
文  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2-23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07:09     浏览次数: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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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州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迪庆藏族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36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保证我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普查组织实施原则
地名普查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我州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三县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
(二)分工协作。《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迪政办发〔2014〕136号)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相互支持协作,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协调协作,形成地名普查工作合力。
(三)分级负责。州、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本级政府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负总责。
(四)共同参与。此次地名普查内容多、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参与进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参与地名普查工作。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积极参与、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二、目标任务
查清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名称(含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语种和读音(包括标准读音、方言读音和土俗、特殊读音) 、书写形式(含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和使用生僻字、土俗字等问题) ,由来、含义及历史沿革,相对位置和绝对位置(经纬度) 、类别、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无通名、使用生僻字或特殊读音、重名和含义不好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三、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范围是全州三县一区,29个乡镇,普查内容包括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共分 11个大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县、乡(镇)。(州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域名称信息由香格里拉县负责调查,信息录入时以相应代码录入)。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鱼区;工业区、开发区(迪庆经济开发区由香格里拉县负责调查,经济开发区配合香格里拉县完成相关普查任务);地片;区片。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四)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型居民住宅区(县、镇)、农村型居民的自然聚落(自然村、片村、若干小自然村的总称) 。
(五)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等。
(六)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公路、街、巷、车站、停车场、渡口、航空港、桥梁、隧道。
(七)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名称。包括水库、池塘、水渠、堤堰、发电站、变电所、通讯设施等。
(八)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九)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十)水系名称。包括河流、湖泊、瀑布。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山峰、山脉、山口、关隘、洞穴等。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州人民政府成立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州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普查成果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承担此次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地名普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检查各县、各相关部门地名普查任务的落实;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组织地名普查的业务培训,掌握地名普查工作的进展;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汇总;完成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各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州、县两级成立本级的地名普查专家组,对本级地名普查成果表的属性信息、图形位置信息、档案管理进行全程把控与审核,确保项目进度及成果质量。专家组可由现任地名业务干部、离退休地名干部、参加过第一次地名普查的相关人员,本地公允的在地名方面有见识的长者和懂我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士等组成。专家组承担单位协调、编撰审核、验收把关以及对技术服务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后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反馈给技术单位修改。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设立地名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经费申请、召开动员会、工作人员培训会、搜集整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实地调查测量地名地理位置,修测或补测与地名有关的新增地物地貌,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和建立图形数据库等。
(三)检查验收上报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州、县分别对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文件、资料统计上报及立卷归档工作。
(四)普查成果开发利用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利用普查成果建立统一的地名管理系统,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州、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认真做好地名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机构、方案、人员、经费四到位。
(二)培训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地名普查办负责县地名普查办的培训工作,县地名普查办负责本地基层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根据普查的具体范围,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本级地名有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有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更、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统计等资料及有关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和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购置普查所需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计算机、卫星定位仪、照相器材等设备。
(四)编写地名普查目录。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登记造册。
(五)填写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地名登记表。
(六)组织地名调查。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对照核实等方式组织地名调查,设置地名标志,使用 GPS 测量地名及标志位置,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七)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将历史资料、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 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进行审音定字;对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地名标志设置。
(八)采集信息处理。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和室内收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在室内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处理为标准内容。根据实地标注工作草图、新增和变化地物的测量结果,标绘整饰地名普查工作图,并标绘到矢量图上。
(九)建立地名数据库。将普查的标准地名名称、位置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地名登记表等资料将地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将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名称注记和有变化的重要地物在国家地名数据库图形数据进行标绘、修改,对地名普查数据进行图形匹配,建立连接关系;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数据库,将地名标志照片、普查中产生的音像等导入数据库。
(十)制作成果。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一)验收。各县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州地名普查办核查,州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二)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地名普查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州、县统一部署,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三县民政局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州普查办对接相关业务,三县民政局联络员在地名普查期间不得兼职除了区划地名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州、县普查机构认真做好地名普查资料收集工作。对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尤其是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落实保密措施,要设立专门的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与其他科(股)室在同一办公室一起办公,实行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公开资料混放混存。参加地名普查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前,按州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签订保密协议。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保障普查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配套安排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综合效益最大化。
(七)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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