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20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6号),为切实做好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我州食品工业市场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的评选及管理。
第二章组织方式
第三条 评选活动以迪庆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牵头负责。
第四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也可指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指定承办和委托第三方应划拨相应工作经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评选活动给予配合支持。
第五条 评选活动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活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承办机构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确定。承办机构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产业专家具体开展评选活动,产业专家可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鼓励有条件情况下向外聘请省内外产业专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食用菌制品及粮油制造业、果蔬及坚果加工业、中药材饮片加工及药品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营养及功能性食品制造业、肉类食品加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食品制造产业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发生环境保护、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不得参与评选。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是指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评选申请。
第九条 材料审查。由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生态环境、金融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依法纳税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质量安全、金融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合格,上报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专家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按评选指标进行评审打分,评选出年度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由承办单位将候选名单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评选指标
第十二条 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评选采用不同综合评价体系以及不同的评分方法进行评分。从经营状况、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价。
(一)“5强企业”评选指标
“5强企业”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序号 | 项目指标 | 权重 |
1 | 经济效益指标 | 60% |
2 | 社会效益指标 | 20% |
3 | 生态效益指标 | 10% |
4 | 企业管理指标 | 10% |
“5强企业”评选参照上表的权重,结合当年进行指标细化及分值量化的评分细则打分计算得分进行排序确定,评选最低分数控制线为60分,60分以下无论是否进前5名均不纳入。
(二)“5佳创新企业”评选指标
“5佳创新企业”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 |
1 | 经济效益增长率 | 40% |
2 | 创新及发展能力 | 60% |
依据上述评价指标及权数表,结合当年进行指标细化及分值量化的评分细则打分计算,作为“5佳创新企业”评分依据。
“5佳创新企业”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申报企业对照上表所列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承办单位或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按评审得分进行排序确定,评选最低分数控制线为60分,60分以下无论是否进前5名均不纳入。
第六章 认定宣传
第十三条“5强企业”的确定,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计算的得分,不区分产业领域,取前5名授予“×××年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人民政府下文认定,统一制作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资金奖励(根据年度预算审批情况确定),奖励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后统一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按照程序报批后拨付,活动结束后视情况开展州内外线上线下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四条“5佳创新企业”的确定,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的得分,不区分产业领域,取前5名授予“×××年迪庆州绿色食品5佳创新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人民政府下文认定,统一制作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资金奖励(根据年度预算审批情况确定),奖励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后统一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按照程序报批后拨付,活动结束后视情况开展州内外线上线下宣传推介活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评选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和申报责任,未切实担负责任的,将视情况对其进行问责。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采取标识管理,标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颁发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加大对获奖荣誉的宣传力度,按规定使用相应标识,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
第十八条 获得“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荣誉称号,严格按照“×××年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企业”和“×××年迪庆州绿色食品5佳创新企业”样式表述。
第十九条 未获得“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使用、冒用、伪造、变造称号和标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称号和标识。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获得“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和标识: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称号的,同时收回奖励资金;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有关部门严肃惩处的;
(三)被法院、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惩处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荣誉称号和标识,须由查处单位告知属地承办部门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领导小组认定后执行,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5强企业”和“5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收回奖牌、证书、标识,5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选活动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从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相关规定,评选活动拟定每年按要求程序向人社部门申报,积极争取纳入目录管理,因政策调整叫停或未纳入目录管理则暂缓或取消开展,评选管理办法根据年度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算,一个月后开始施行。施行后2021年2月22日印发《迪庆州绿色食品“5强”和“5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