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我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并经州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增强项目指南编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州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聚焦全州重大民生和环境保护等问题、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及企业的意见建议。项目目标应集中明确,项目任务和创新资源配置科学合理,避免项目设置“小、散、弱”和执行中的碎片化。州财政科技计划实行年度项目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州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者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项目评审标准和程序。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推行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州科技局负责)
(三)规范评审专家选取使用。推进州科技专家库建设,制定入库标准和遴选规范。州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决策咨询等科技管理活动评审专家,从州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州科技局负责)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按领域(专项)分类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州科技局负责)
(五)优化项目成果评价验收。州科技局和项目推荐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项目验收严格依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进一步优化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探索以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等验收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针对科技计划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推动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七)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防止出现学术造假、成果重复利用申报等违规行为。统筹实施好迪庆州“雪域人才”、“学科带头人”等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对入选州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和团队,持续跟进培养支持。(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和体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树立科技人才评价正确导向。遵循科研规律,完善评价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沉下心来、久久为功。科技人才评价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导向。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正确评价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和体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科学分类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立足“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实绩、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对迪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贡献。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及其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以及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重点评价其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整合能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水平、技术支持能力和效率。从事社会公益和决策咨询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产业发展、民生需求所提出的研究成果、决策咨询价值,决策部门的采纳率。(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用人单位评价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科技人才。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促进人才评价与选聘、培养、使用和激励相结合。(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和体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十一)实行章程管理。推动我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以及科研管理、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运行管理机制。(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法人自主权。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全州科研院所在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简化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健全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保障科研院所依法合规管理运行。科研院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拓宽科研机构评估视野,根据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同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方式和标准,引导和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科研院所开展综合评价,以5年为周期,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根据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公益一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科技产出、公益服务、人才队伍等情况;公益二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创新效益、技术服务和人才队伍等情况。(州委编办、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编制调整、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强化监督评估。强化对“三评”活动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评估,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确保科学、规范、高效。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强化绩效评估的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州委宣传部、州科技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覆盖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对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制度。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主体意识,完善创新管理和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教育和体育局、州科技局、各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工作协同,抓好“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切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