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通知》(云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发〔1999〕192号)要求,为进一步调整我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保职工医保政策的连续性,现将《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迪政发〔2011〕31号)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及说明
(一)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照迪庆州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千分之六缴纳,即单位缴费每人每年272元,个人缴费每年100元。
(二)原有财政承担的66年前国企参加工作退休人员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各级财政承担。
(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云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83号)、2009年7月签订《云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要求,一是中央及中央下发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二是地方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三是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四是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五是濒临破产的困难国有或集体企业。上述五类人员不再缴纳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
(四)今后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实时调整筹资额度。
二、其他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除了此次调整的政策外,其他按照《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迪政发〔2011〕31号)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开展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