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州营商环境,加快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投产,提高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迪庆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职能、职责,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代办服务是指迪庆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州招商委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为被确定为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办理项目投资手续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和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州招商委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协助开展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根据全州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工作措施,结合“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入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州招商委成员单位将窗口工作人员作为部门专职代办职络员;未进驻州政务中心的州招商委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第二条 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我州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州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由州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并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遴选: 一是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是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州投资的重大项目;四是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五是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州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六是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代办事项(迪庆州本级)
(一)对认定为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的项目从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通讯、通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均可委托迪庆州招商委办公室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服务。
(二)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需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第三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州招商委办公室可提供协助。
第四条 工作流程
(一)州招商委办公室提供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需申报审批及办理的公共服务具体事项或其他事项,经办人还应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且加盖公章)。
(三)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将材料送至相关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对代办事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州招商委办公室出具《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双方签订《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委托代办委托书》;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州招商委办公室对受理的州级重点招商引资代办项目登记备案,明确代办员,并及时将项目分送至涉及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事项单位的专职代办联络员,填写《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事项分送单》。
(五)项目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联系投资者及代办事项涉及职能部门的专职代办联络员,全面开展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并建立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
(六)项目代办完成后,项目代办员应及时向投资者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经投资者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七)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要求撤销代办委托的,项目代办员应与投资者办理撤销委托代办手续,填写《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撤销委托单》,注明撤销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八)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项目代办员应将相关资料交州招商委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第五条 代办委托方履行事项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项目代办员。
(二)负责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提交项目代办员及专职代办联络员。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事项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费用。
第六条 州招商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代办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等。
(二)负责对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联合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跟踪州本级项目代办工作进度,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
(四)做好州本级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五)对代办工作事项严格保密,必要时可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 项目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指导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业主熟悉审批事项涉及各职能部门、各公共服务事项单位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三)对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对代办工作事项严格保密,必要时可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代办员指导投资项目业主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准备本部门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环节进行跟踪,及时向代办员和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四)填写《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结单》,并向州招商委办公室移交相关资料;
(五)对代办工作事项严格保密,必要时可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 州招商委办公室建立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工作。
第十条 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州招商委办公室应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州招商委办公室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填写《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协调申请表》提交州招商委协调。州招商委办公室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重点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第十一条 代办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项目代办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州招商委办公室内部建立健全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工作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三条 建立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投诉督查制度,涉及业务问题的由州招商委办公室与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回访制度,由州招商委办公室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迪庆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意见征求单》,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对代办工作及项目代办员进行评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