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迪庆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提升文化治理能力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广电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州、县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供给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在全州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和广电服务的各级文化体育广电等行政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广电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实施细则,提出合理需求和条件;按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选定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专业资质;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7.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竞争前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
件。
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三)界定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凡国家无限定的,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
(四)编制指导性目录
州文体广新局、财政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面向全州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州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目录,明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绩效评价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五)完善购买机制和流程
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各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以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的原则,选择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将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购买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5.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六)加强资金保障和预算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有机衔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的事项,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应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现象发生。应加强对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督,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擅自改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在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中优先选择。
(八)严格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和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侧重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纳入各地、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并作为督查重点。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体广新、财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体广电(文体广旅)、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建立信用档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迪庆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由政府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能为宗旨,努力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公开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确定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对待。
(三)扩大供给原则。通过向各种具备文化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扶持壮大文化主体、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四)便民利民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真实文化需求,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五)量力而行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地方财政状况和部门财力情况,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各级文化、体育、广电行政机关、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未被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已从黑名单移出;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购买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向公众公益性提供的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文化产品和活动(详见附件)。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省、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过公共文化志愿服务且绩效评价优秀、社会反响较好的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禁止承接主体获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后的转包行为。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形式购买。
对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文化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购买措施。
第十四条 凡达到迪庆州州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一律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类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服务标准明确、符合条件的承接者较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承接主体,即符合购买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作为承接主体。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购买主体代表、相关专业人员和监督人员与承接主体谈判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按照文化服务提供的形式签订购买、委托、租赁等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组织应包含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代表,可以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
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目录、购买方式、操作规程以及购买结果等相关信息,按规定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资金的规范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依法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新的购买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州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2: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六)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七)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九)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一)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五)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
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