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香格里拉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迪庆州气象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及《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审〔2024〕138号)精神,我州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推进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企业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为目标,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优化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充分发挥集中行使行政事权优势,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办理、跟踪督导、信息共享。打造更为高效的验收流程。
二、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
1.汇编联合验收一份办事指南和意见书、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
2.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
3.联合验收通过后,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专项部门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2.国动办: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3.气象部门:具体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以上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
三、技术保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范围)、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联合验收事项统一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报、材料上传和审批。
四、实施步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高效办成一件事”利用各地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强化业务协同,规范服务标准,公开办理流程。通过加强沟通协调、专业培训、组织专项督导等方式,不断动态调整完善,抓好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实效。
(二)强化监督落实。各相关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迪庆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迪建发〔2024〕57号)有关规定。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掌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目标任务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等突出问题。
(三)积极引导宣传。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高效办成联合竣工验收“一件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举措解读,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附件:1.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4.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包括: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2.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5.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迪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各专项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即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2.不满足验收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六)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
(九)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
三、实施机关
实施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国动、气象等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四、办理条件
(一)工程项目申请联合验收
1.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2.工程项目已全部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并完成测绘。
3.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条件。
4.验收对象含人防工程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已完成人防工程检测及测绘,具备备案条件。
5.验收对象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已办理告知承诺。
6.验收对象满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
7.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
(二)单位工程申请联合验收
1.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单位工程相关要求建设,并完成单位工程测绘。
2.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条件。
3.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人防防护(化)设备应按规定安装到位,并满足人防工程验收要求。
4.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
5.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整改、补齐补正材料时间,复验、检测时间不计入办理用时)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五凤山体育馆5号门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作息: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法定假日包括藏历新年及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节)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zwfw.yn.gov.cn/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短信通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三)验收
受理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项主管部门,或由专项主管部门自行开展验收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牵头部门。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材料清单做好现场验收的相关准备。
(四)验收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验收结果通过短信发送申请人。
办理结果:对验收通过的工程,颁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送达方式:申请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可自行在申报页面下载、打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直接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八、办理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五凤山体育馆5号门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8226654(州住建局质监站)。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zwfw.yn.gov.cn/;
(二)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149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7—8222822。
网上投诉:http://www.diqing.gov.cn/或电子邮箱928380925@qq.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1.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图
1.2.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1:
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图
附件1.2:
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 |||||||||
序号 | 验收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获取方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类型 | 是否必要件 | 非必要件条件 | 办理部门 |
1 | 竣工联合验收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 | 必要 |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 |
2 |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无需提供 | 住建部门 | ||||||
3 |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PDF扫描 | 非必要 | 自然资源部门 | |
规划核实空间图层(shape格式)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文件压缩包 | 必要 | ||||
土地核验空间图层(shape格式)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文件压缩包 | 必要 | ||||
建筑单体图层(shape格式)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文件压缩包 | 必要 | ||||
4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住建部门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蓝图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5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空表可从网站下载)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国动部门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空表可从网站下载)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按照《云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要求准备)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蓝图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云南省竣工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空表可从网站下载) | 1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云南省人防工程普查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空表可从网站下载)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由建设单位完成表格内容填报) | 必要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纸质、电子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出具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其PDF扫描件 | 必要 | ||||
6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 | 必要 | 气象部门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PDF扫描件 | 必要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PDF扫描件 | 必要 |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原件及PDF扫描件 | 必要 |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 | 加盖厂家或供货商公章的复印件 | 必要 | ||||
7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告知承诺书 |
注: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材料通过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上传
附件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类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移动电话 | ||
经办人 | 移动电话 |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
工程名称 | (本次验收工程名称) | ||||||
项目代码 | 投资类型 | ||||||
建设位置 | 市(县) 区 路(街) 号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 | ||||||
项目建设性质 | ££新建项目 ££扩建项目 ££改建项目 | ||||||
用地性质 | |||||||
审批土地用途 | 取得土地方式 | ||||||
验收用地面积 | 验收建筑面积 | ||||||
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工程 | 建筑面积(项目规模) | 共 平方米 | 工程造价 | 共 万元 | |||
容积率 | 配套公建及其他要求 | ||||||
绿地率 | |||||||
建筑密度 | |||||||
本次验收规模 | 竣工用地面积 平方米;竣工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栋数 ;地上 层,共 平方米,地下 层,共 平方米,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工程造价 | 共 万元 | ||||
单体建筑1 | 建筑分项名称 | 建筑规模 | 竣工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上高度 米,共 平方米;地下 层,地下深度 米,共 平方米;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人防工程位置地下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栋号 | |||||||
建筑功能 | |||||||
单体建筑2 | 建筑分项名称 | 建筑规模 | 竣工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上高度 米,共 平方米;地下 层,地下深度 米,共 平方米;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人防工程位置地下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栋号 | |||||||
建筑功能 | |||||||
单体建筑3 | 建筑分项名称 | 建筑规模 | 竣工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上高度 米,共 平方米;地下 层,地下深度 米,共 平方米;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人防工程位置地下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栋号 | |||||||
建筑功能 | |||||||
管线工程 | 1 | 审批管线类型 | 审批管线长度 | 审批管线管径 | |||
竣工管线长度 | 竣工管线管径 | ||||||
2 | 审批管线类型 | 审批管线长度 | 审批管线管径 | ||||
竣工管线长度 | 竣工管线管径 | ||||||
3 | 审批管线类型 | 审批管线长度 | 审批管线管径 | ||||
竣工管线长度 | 竣工管线管径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自然资源部电子监管号) | |||||||
施工图审查设计合格证号 | |||||||
施工许可证号 |
三、
消防工程信息
消防检测机构&个人 | 是否特殊消防设计 | ||
是否使用保温材料 | 是否改变用途 | ||
是否包含装修装饰工程 | |||
消防工程基本情况 | |||
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 |||
工程监理情况 | |||
工程施工情况 | |||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
四、本次申请验收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性质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勘察 | |||||||
设计 | |||||||
监理 | |||||||
施工 | |||||||
验收内容包含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增加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 |||||||
名称 | 资质等级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验收内容包含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增加以下参建单位信息 | |||||||
设备安装 | |||||||
设备检测 | |||||||
安全使用责任人 |
五、申请人郑重承诺
申请人承诺: 本次联合验收涉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本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报,审批(或核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六、参建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 本工程为(□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已于 年 月 日经总监理工程师 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成,达到合格;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有效。 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
单位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勘察单位意见 | 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
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 1、工程文件自查情况: 2、工程文件完整、准确、综合评价: 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验收内容包含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还需填报以下单位意见 | |
人防设备施工单位意见 |
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勘察单位 | ||
开完工日期 | 联合竣工验收日期 | ||
施工许可证号 | 规划许可证号 | ||
验收内容、范围及数量 |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本行政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城建档案相关法规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二、法定条件
本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三)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程(DBJ 53/T-45-2011)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1 | 立项、设计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2 | 工程施工管理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3 | 地基基础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4 | 土建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5 | 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6 |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张拉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7 | 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8 | 给、排水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9 | 电气安装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0 | 装饰装修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1 | 幕墙安装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2 | 建筑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3 | 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4 | 电梯安装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5 | 智能化系统工程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6 | 工程监理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7 | 建筑节能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8 | 工程竣工验收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19 | 竣工图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20 | 结算资料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21 | 地下管线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22 | 声像档案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23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申请表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各1 |
四、审批机关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对该事项进行办理,下列材料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共 项。
五、未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共 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至 。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