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级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持续强化财政资金在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财政、国资、国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迪庆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经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迪庆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迪庆州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本办法。
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合计持股为100%的州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适用下述国有独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州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第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州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州属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州级金库,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州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州直部门负责相关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和监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收益收缴及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州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