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工信局,香格里拉市产业园区财政局,州 级有关单位,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 庆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 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助企 纾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我们对2020年制定印发的 《迪庆州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资金管理办法》(迪工信〔20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迪庆州财政局 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链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临时周转难题,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引导资金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其他贷款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
第三条 引导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当期还贷续贷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贷款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引导资金划拨至企业还款账户后,银行直接办理扣款手续归还前期贷款;贷款银行收到引导资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及发放贷款,企业按照封闭式运作管理要求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引导资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设立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由州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领导任副组长。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发展改革委、州文旅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筹措,审定引导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协调解决引导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迪庆州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引导资金具体承办机构,负责管理引导资金账户,建立“迪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还贷续贷企业库”,受理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做好资金业务统计、分析和汇总。
第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和绩
效评价。州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负责对引导资金实行封闭运行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熟悉产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信用情况的优势,负责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息、经济纠纷和诉讼等情况,开展政策指导和对接服务,对引导资金投向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七条 州级引导资金总体规模为2000万元,后期视引导资金业务需要适时增加资金规模;各县市(区)视财力情况安排设立引导资金。
第八条 为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风险,引导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使用引导资金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迪庆州辖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州政策支持和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信用良好具备续贷条件,无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履行生效判决等不良记录、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违规挪用贷款资金、无涉黑涉恶、无组织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四)企业在申请使用引导资金过程中,不存在涉及资产诉讼保全、账户被相关部门冻结等情况;
(五)符合引导资金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
(二)原贷款分类评级为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和关注贷款);
(三)贷款种类为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其他贷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使用引导资金:
(一)生产经营不正常且不具备持续营业能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影响引导资金运行安全的情况;
(二)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贷款不符合银行授信政策,属于限制准入类贷款;
(三)企业在申请引导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四)不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申报使用
第十三条 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原则上应提前30个工作日与银行协商申请使用引导资金还贷续贷事宜,银行同意续贷后向金融服务中心出具《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审查意见的函》,企业向金融服务中心提出引导资金使用申请,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将不再受理。
(二)金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后,银行和企业按要求提供《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审批表》、《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承诺书》、《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承诺函》、《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企业绩效反馈表》等材料。
(三)金融服务中心在收到银行和企业出具的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采取会商或书面发函方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支持方向及扶持条件进行界定,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纳入“迪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还贷续贷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企业库每半年更新一次,若入库企业出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贷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剔除出企业库,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办理还贷续贷的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在完成对企业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审会审批后,向金融服务中心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
(五)金融服务中心与银行确认拨款时间和续贷金额后,由金融服务中心与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据》、《账户委托管理授权书》、《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及协议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六)金融服务中心加强与合作贷款银行沟通协调,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至贷款银行并为企业办理借款转账手续,企业同步归还贷款。
(七)企业还款后,银行必须按承诺及时为企业办理续贷相关手续,并按照封闭式运作管理要求对企业的还款账户进行监管,专项用于偿还引导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贷款资金归还到引导资金账户后,引导资金使用流程结束。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并行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必须保持一致,纸质材料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审查意见的函;
2.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给予还贷续贷周转支持的申请报告;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审批表;
5.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承诺书;
6.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承诺函;
7.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
8.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企业绩效反馈表;
9.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本期借款合同、本期贷款抵押合同、本期贷款保证合同、银行借款借据;
12.上年度财务报表(按银行要求提供)、本年度最新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归还贷款和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必须是同一企业和同一贷款银行,确保引导资金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出现多户企业同时申请使用引导资金情况时,按照申请材料报送至金融服务中心和贷款银行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时间先后顺序使用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放款时间,加快引导资金的周转速度。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为使引导资金真正做到“循环周转、保值增值”,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恪守信用,严格遵循引导资金封闭式运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用款企业。企业从借款之日起,超过资金使用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引导资金的,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支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引导资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遵守承诺及规定,挪用或骗取引导资金借款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签订《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且企业使用引导资金归还贷款后,压贷、抽贷和不续贷给企业的,由贷款银行退还引导资金;贷款银行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由贷款银行负责追回引导资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领导小组将建议州、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慎考虑在辖区范围内与乙方合作事项。
第七章 引导资金收益分配及退出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的收益为引导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取得收益主要用于:
(一)弥补引导资金损失;
(二)扩大引导资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退出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引导资金清算后,本金及收益缴回州级国库,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迪庆州中心支行印发的《迪庆州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资金管理办法》(迪工信〔2020〕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资金管理办法暂定实行一年,一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审查意见的函
迪庆州金融服务中心:
兹有 (企业名称)在我行有 贷款(填贷款类型) 万元(大写: ),贷款用途: ,贷款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到期:
年 月 日,贷款余额: 万元(大写: ),账户名称: ,还款账号: 。经审查,该企业的贷款
(是否正常还息,是否为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企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抵质押物 ,(是否充足,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登记、换证),担保手续
(是否齐全有效)。该企业信用等级被我行评定为
级。经审查,该企业符合发放贷款条件,我行在企业归还原贷款后,同意给予续贷 万元(大写: )。
银行客户经理签字:
联系方式:
(贷款银行)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