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链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临时周转难题,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州实际,金融科草拟了《迪庆州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现对《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草拟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助企纾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在原有《迪庆州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资金管理办法》(迪工信〔2020〕121号)的基础上,金融科于2023年10月开始起草《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10月中旬完成初稿起草,10月16日向州纪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等13个部门、州内9家银行机构、州财政局班子成员5人和14个局内科室征求意见建议,12家行政机构和7家银行机构,班子成员和局内科室进行了无意见回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提出1条修改意见,农商行迪庆分行提出2条修改意见,富滇银行迪庆分行提出1条修改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在2023年11月7日召开纾困资金座谈会,邀请人行迪庆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和9家银行机构参加,再次针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均无意见。
二、《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三章资金设立和管理;第四章支持方向和对象;第五章申报使用;第六章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第七章引导资金收益分配及退出;第八章附则。
三、信贷引导资金申请条件
州级引导资金总体规模为2000万元,后期视引导资金业务需要适时增加资金规模;要求各县市(区)视财力情况安排设立引导资金。同时,为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风险,引导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使用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迪庆州辖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州政策支持和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信用良好具备续贷条件,无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履行生效判决等不良记录、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违规挪用贷款资金、无涉黑涉恶、无组织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四)企业在申请使用引导资金过程中,不存在涉及资产诉讼保全、账户被相关部门冻结等情况;
(五)符合引导资金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引导资金支持的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
(二)原贷款分类评级为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和关注贷款);
(三)贷款种类为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其他贷款。
迪庆州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