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迪庆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二)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推广,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三)组织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大集团的技术合作,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及科技人才引进。(四)开展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判断、利用工作,开展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规划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五)组织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我州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展改革委)、迪庆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迪庆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香格里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以下简称州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迪庆州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通知。
第六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迪庆州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省内、州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暂定不低于100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核查情况,向州市级海关报告查询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核查情况上报;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部门联合评审;同时,评审会建议实地核查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或者由相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实地核查情况 (包括相关图片、视频资料)等;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相关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条 已是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将评价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 于文件规定日期之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式一份);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时,应将统计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核查情况上报。
向州级海关报告查询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核查情况上报。
第十五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O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企业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十)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九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对调整与撤销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复函或通知形式告知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并在企业有申报意愿的前提下,可推荐申报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迪庆州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动态第10期)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香格里拉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