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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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50022/202200242
文  号
来 源
州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22-09-19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9 10:13     浏览次数: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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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修订并发布了《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十九届五中全会后,国家对新时期科技体制改革进行部署,明确了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是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家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云南20条措施》)《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迪庆州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18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迪庆18条措施》)等提出改革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的要求,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合理下放预算调剂、资金支出标准确定、横向资金管理等权限提高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特别是理论数学和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要有明显提高。

为贯彻国家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深入落实《国家若干意见》《云南20条措施》《迪庆18条措施》关于项目立项、组织、绩效评价等管理环节的新要求,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全州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对《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迪科发〔201928号)进行修订,研究起草并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贯穿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全流程,从深入落实国家、省、州关于项目及资金管理改革的新政策出发,提出959条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项目库管理等。

(二)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7条。主要明确了项目、资金预算主管部门(科技局、州财政局)、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主体的职责。

(三)第三章申报与受理6条。主要明确了公开竞争、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和定向择优等6种项目遴选组织方式,申报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项目申报要求和受理流程等。

(四)第四章“评审与立项”共4条。主要明确了评审机构、评审方式、评审结论和立项程序等。

)第实施与管理7条。主要明确了项目合同书签订、调整、项目过程管理等要求,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情形及流程管理。

)第项目验收10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验收材料、流程、评价内容和验收结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结题等三类验收结论的确定条件等。

(七)第七章“资金预算及管理”共14条。主要明确了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项目资金的构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的要求,提出了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经费决算与验收、项目资金拨付等各环节资金管理要求,并对各类科目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预算调剂等做了新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5条。主要明确了开展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中期评估有关要求、绩效跟踪评价、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附则2条。主要明确了文件有效期新旧办法衔接要求。本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旧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本办法发布后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10个特点:

(一)更加明晰各方责任主体职责。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职责范围。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确保权限下放后,接得住、管得好,明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二)创新项目形成和遴选组织模式。在申报立项环节,落实《迪庆州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18条措施等改革要求,改进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界定公开竞争、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定向择优等项目组织模式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合同管理和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管理。在项目实施与管理环节,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限时签订合同书的约束力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明确项目变更、撤销、终止情形和处理流程。规定申请调整项目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原则上同比例调整。

(四)明确三类验收结果的标准和有关要求。明确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验收结果界定及后续处理要求。强调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在60—90%(不含)为结题;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在60%以下的为不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与验收结果挂钩。

(五)明确项目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要求。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强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受州科技局委托的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等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约束及科技信用评级。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进一步合并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来的9类合并精简为3类,即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扩大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迫切需求,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展,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编制外聘用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及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在劳务费科目列支。二是明确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进一步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为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

)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项目资金总预算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州科技局审批,其他经费调剂审批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为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避免突击花钱,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结余资金管理,对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支出。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仍没有使用的,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将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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