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和良性循环的指导意
见的政策解读
《迪庆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22年6月21日,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20日印发施行。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坚决贯彻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结合迪庆实际,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与迪庆州批准规划范围内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三、主要内容解读
《指导意见》共计十五条,分别从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鼓励货币化安置、保持房价合理运行、建立房地产金融长效机制、优化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用地、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需求、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措施、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15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政策优势。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管理机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全面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全国范围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迪庆州内购买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全面实行留元位的支取政策,以及按月扣划冲还公积金贷款和按月支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15倍提高至20倍,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
(二)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在满足片区教育、医疗配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主体购买优质房源,帮助困难企业去库存。
(三)鼓励货币化安置
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出台货币化安置政策,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因城施策鼓励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选购在售商品住房。
(四)保持房价合理运行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依托行业协会、主流媒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好线上房交会,实现线上线下房交会并行。采用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精准推介优秀项目、优质房源,有效促进销售。有条件的县(市)可对购买商品房给予契税等补贴。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长效机制
鼓励银行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增长。执行好中央和地方最新政策要求,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信贷需求。
(六)优化开发规划
1.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促进职住平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商住配建比例模式,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灵活调节商住比。
2.在土地出让前,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去库存)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3.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
4.已出让土地不能继续开发建设且符合收储条件的,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收回后科学设定规划条件另行出让。
(七)科学合理用地
合理安排供地计划,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去库存)周期超过36个月的,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已收储但暂不供应的土地,可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进行临时绿化,并做好日常监管。鼓励州、县(市)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土地交易市场竞争。州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协同,对供地计划精准指导。
(八)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申请。
(九)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
对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建设项目周边的交通、供电、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配套设施,争取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十)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规委会审查同意后,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验收,分期交房。
(十一)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民生优先、群众办证与追缴企业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推广“交房即交证”。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办法。
(十二)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需求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购买商品住宅或租赁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推进农民进城、转移人口市民化,充分释放买房和长期租房的刚性需求。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房并落户的,教育体育部门凭不动产权证或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安排其子女在招生片区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十三)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有关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四)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强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进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探索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新模式,建立物业服务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十五)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
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