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规【2019】1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规【2019】 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展业管理办理》已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会展业管理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业活动管理,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推动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会展产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云南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办发〔2015〕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20号)、《迪庆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7〕182号)及《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迪办字〔2019〕30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商务会展;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或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迪庆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类会展活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序竞争、厉行节约,严禁市场垄断,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条 各县(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依法依规履行会展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境内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拟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拟定会展年度工作计划;承担会展业统计工作;负责与辖区其他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会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会展业服务规范、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发布会展资讯信息以及引导规范经营,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举办会展的相应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商办展能力。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会展承担有关责任。会展主办单位应制定会展计划或实施方案,并负责统筹合理安排招展办展活动。会展承办单位受会展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实施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办理招展、布展等会展相关事项。未经委托,主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承办单位。

第九条 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十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以迪庆藏族自治州名义首届举办的会展,需在会展前12个月,按管理权限向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上报审批;已经批准的展会再次举办,需提前6个月报州商务局备案,州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审批。

(二)以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级各部门名义主办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前3个月,向州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三)以各县(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名义举办的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辖区所在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报州商务局备案。

(四)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名义在迪庆藏族自治州辖区内组织展会,展位在500个以下(含500个)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所在辖区商务部门备案;展位在500个以上的,除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向州商务局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后3日内将备案回执送达至会展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等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 举办会展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会展名称、举办单位名称、会展负责人、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三) 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联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

(四) 会展具体计划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展规划、招商计划、诚信经营承诺、安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

(五) 会展场地使用证明。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

(六) 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负责审批、备案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相关文件。逾期未补交的,不予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会展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提供的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会展内容相符。向参加同一会展的不同参展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本规定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许可、消防检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和落实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会展场所提供方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专业性会展场馆应当配置监控设备、防盗报警、紧急报警、消防设施和出入品安全检查系统等设施。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钟表、文物等珍贵物品会展的场馆,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置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

第十九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会展场馆,完善会展场馆配套设施,加强场馆功能分工与合作,防止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会展各方统一使用会展业备案规范文本,规范会展业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会展活动总结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举办会展,不按批准或备案事项开展活动或以举办会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处理,也可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因组织管理不善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未经安全许可、消防检查擅自举办会展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迪庆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7〕182号)及本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6日起施行。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商务局会展备案登记

州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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