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2021-11-16 15:33     浏览次数: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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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附件3第39项  将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下放至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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