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 16号)附件3第61项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