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1680968E/201900016
文  号
来 源
州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19-06-11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警示(2019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9-06-11 13:41     浏览次数: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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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药品等禁止做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二、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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