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9826/201600001
文  号
来 源
州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16-05-10
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07:52     浏览次数: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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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立足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完善救助方案,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负担的工作。

第二条 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围绕实现“病有所医”的总体目标,在我州建立程序便捷,管理科学,操作规范,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救助标准与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州级统筹,县级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相应的大病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量入为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六)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州户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其具体条件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重点优抚对象;4、城乡困难群众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1、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补充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大病补充保险的;2、因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且有赔付的;3、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 自残、吸毒和违法犯罪的;4、器官移植的;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二)救助病种。现阶段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分病种。

(三)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应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其它医疗保险赔付及民政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3万元(含1万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3万元),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5-10万元(含5万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按50%给予救助。

6、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办理程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民政特定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民政特定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因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先由个人垫付,患者(家属)带户口簿、身份证、医院诊断书、住院证、出院证、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对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填写《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2、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重特大医疗救助,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诊断书、住院证、出院证、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认真填写《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查表》。符合条件的,填写《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第五条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特大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州、县(市)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其中:争取上级专项资金500万元;从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500万元;州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划拨500万元。

(二)资金结算。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镇居民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赔付及民政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后,由本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资金管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各县(市)民政局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将所有渠道筹集的资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监管,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各县(市)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

(二)强化部门协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范围及救助方式的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有效降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附:《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查表》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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