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5408B/202100215
文  号
来 源
州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1-12-19
证明事项告知保证金证明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12-19 14:48     浏览次数: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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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旅游法》第二条法规,第二章旅游社的设立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游法》第二条法规,第二章旅游社的设立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远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口1.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材料;

口2.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证明材料。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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