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5408B/202100214
文  号
来 源
州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1-12-19
证明事项告知场地证明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12-19 14:45     浏览次数: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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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旅游法》第一条法律,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远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口1.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口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口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口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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