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旅游法》第一条法律,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远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口1.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口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口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口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口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