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1680968E/202000066
文  号
来 源
州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0-07-1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17 15:54     浏览次数: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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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三、实施机关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现场检查、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条件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且经营范围中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州级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申请材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其他要求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1、申请材料应合法、有效。

2、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材料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复印件统一加盖公章。

2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实施机关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材料办理。

地址:州级政务服务大厅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3)办理

1、审查;2、审批;3、审批决定;4、制证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电话。

(二)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送达方式: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片2.png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申请运输单位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运输期限

日起至 日止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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