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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6-01-09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6〕01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17:16     浏览次数:1712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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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KFAT93H

经营者:王**

实际负责人/经营者:陈**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康定路建塘加油站旁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调查时间:2025年10月10日

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环境违法一案,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0日至1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侯冬元(执法证号:25160015011)、周晓雪(执法证号:25160015004)、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李翠琳(执法证号:25160115026)、段体鑫(执法证号:25160015025)对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0日至11日,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回收站站房旁露天堆放有3个废旧铅蓄电池(生产厂家: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华中N105│6-QW-172min(700)-R),经执法人员查询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介绍手册,型号为华中N105│6-QW-172min(700)-R的蓄电池属于该公司旗下华中蓄电池H系列“华中畅行版免维护铅酸电池”中的产品,适用车型为:东风轻卡系列、中型客车、中型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可证明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露天堆放的3个蓄电池为铅蓄电池;负责人陈*强称3个废旧铅蓄电池是从施工工地上回收的别人更换下来的旧电池,用于转卖换钱,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中规定:废铅蓄电池是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抛弃或放弃的铅蓄电池,不包括在保质期内返厂护长检测、维修翻新的铅蓄电池,因此厂区内堆放的3个蓄电池确系废旧铅蓄电池。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铅蓄电池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4鉴别程序4.2规定: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因此可判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经称量,厂区内堆放的3个废旧铅蓄电池总重量68千克,该个体工商户计划交由云南皓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Y5329010012)回收处置,双方未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你回收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他人更换下来的废旧铅蓄电池,贮存在厂区内,通过负责人陈*强的私人车辆运输至云南皓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再由云南皓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称重,按照市场价格6至8元/千克计算,通过私人转账或现金支付进行结算。根据云南皓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给你回收站总负责人陈*强的物资结算记录,结合负责人陈*强、丁*梅的询问笔录,物资结算记录上“大水电瓶”、“小水电瓶”代表含硫酸电解质的废旧铅蓄电池,以重量区分大小,陈*强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期间,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共向云南皓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转移共1084千克废旧铅蓄电池,共计收入:8195.7元。因你回收站已转移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不在属地管辖范围,因此无法对物证进行追溯,但你回收站在询问笔录中已承认转移处置、售卖废旧铅蓄电池的事实存在,且提供了相关物资结算记录,因此可以证明你回收站确实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涉嫌存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书证记录:

1.《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陈生强,2025年10月11日9时至11时)1份,证明你回收站现场检查情况;

2.《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强,2025年10月11日13时11分至2025年10月11日14时01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丁*梅,2025年10月11日14时38分至2025年10月11日11时20分)1份,证明你回收站违法事实;

3.现场拍照取证6张,证明对你回收站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回收站工商登记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授权委托你回收站现场实际管理负责人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6.经营者王*春、实际管理负责人陈*强、管理负责人丁*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你回收站经营者与实际管理负责人身份;

7.户口册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回收站实际管理负责人双方为夫妻关系,共同参与经营管理;

8.云南皓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委托赵*修采购废旧铅蓄电池的委托证明1份(共1页),证明你回收站转移废旧铅蓄电池具体去向;

9.赵*修提供给陈生强的物资结算记录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回收站转移的危险废物次数、重量、结算金额;

10.骆驼集团华中蓄电池H系列产品手册1份(共6页,备注:该产品手册为执法人员至骆驼集团官网下载,非你回收站提供),证明型号为华中N105│6-QW-172min(700)-R的蓄电池属于废铅蓄电池。

书证取证地点: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取证时间:2025年10月10日至11月17日。

物证记录:3个型号为华中N105│6-QW-172min(700)-R、生产商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废旧铅蓄电池,已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方式就地存于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5〕03号)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回收站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回收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2月22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5〕0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回收站违法所得、危险废物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拾万元整(¥100,000.00)。具体裁量因子及计算过程如下:

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单位:元。

X是裁量处罚金额,N是法定处罚下限(10万),M是法定处罚上限(100万),A是裁量系数,B是修正系数,C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裁量系数计算: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C值参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确定,区间为[0.1,1]。

裁量因子选取说明:

(1)违法所得:根据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提供的买卖双方废旧铅蓄电池结算清单,该回收站卖废旧铅蓄电池的收入共8195.7元,裁量因子选择“10万元以下”,裁量系数为1。

(2)危险废物数量:根据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提供的买卖双方废旧铅蓄电池结算清单,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共卖出1084千克废旧铅蓄电池,裁量因子选择“3吨以下”,裁量系数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提供的买卖双方废旧铅蓄电池结算清单,违法行为从2024年10月持续至2025年10月,时间长达1年,裁量因子选择“6个月以上”,裁量系数为“5”。

(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期间《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处罚台账》,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两年内仅有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因此选取“1次”,裁量系数为1。

(5)区域影响:未造成大范围影响,因此选取“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系数为1。

(6)改正态度: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立即改正,因此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系数为-2。

(7)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改正态度积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因此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系数为-2。

(8)补救措施: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未造成明显不可补救的污染,因此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系数为-2。

(9)经济承受度: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员属于个体工商户,因此裁量系数为-2。

(1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公司位于建塘镇康定路,经查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该位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选取系数0.1。

4.计算结果

A=50%×5+50%×(1+1+1+1)/4=3;B=〔(-2)+(-2)+(-2)+(-2)〕/(4×2)×50%=-0.5;C=0.1;X=N+(M-N)×[(A-1)/4]×(0.5+B)×C=100000+(500000-100000)×[(3-1)/4]×[0.5+(-0.375)]×0.1=102500X=N+(M-N)×[(A-1)/4]×(0.5+B)×C,X=100000+(1000000-100000)×[(3-1)/4]×[0.5+(-0.5)]×0.1=100000。

我局对你回收站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香格里拉市财金废旧回收站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回收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回收站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回收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我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对你回收站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勤政                      电话:0887-8223031                          

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阳塘路27号   邮政编码:674499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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