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8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王** | 云迪交综香罚[2024]0131号 | 2024年8月7日20时34分,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大队执法人员在香格里拉市长征大道与昌都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云RR6**号长安牌中小型客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从事非法网约车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规定,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024/8/9 | |
2 | 和** | 云迪交综香罚[2024]0134号 | 2024年8月8日上午18时08分,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大队执法人员在香格里拉市滑雪场附近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和**驾驶的云P32***号大通牌小型客车拉载7名乘客从瓦卡到丽江,当事人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付车费,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024/8/13 | |
3 | 王** | 云迪交综香罚[2024]0157号 | 2024年8月23日12时48分,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大队执法人员在香格里拉市箐口工业园区附近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王**驾驶云PQZ2**号别克牌小型客车拉载4名乘客从丽江到香格里拉市,车上乘客由当事人朋友所托接送,事后由朋友结算500元费用,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2024/8/23 | |
4 | 何** | 云迪交综维罚[2024]0008号 | 2024年8月8日上午10时5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维西县在岔河公安检查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凤财驾驶车辆云PQE**中小客车行驶至岔河公安检查站,经查,车上共载客3名,均从维西县出发前往丽江市区,此次出行由其中一名乘客通过某平台统一购买旅行服务,合计支付三人费用4312元,其中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在检查现场,当事人何**无法提供车辆云PQE**的《道路运输证》及道路旅客运输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当事人何**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事实依据成立,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现场照片、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何**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024/8/8 | |
按照州交通运输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通知要求:1-9月的每个运政所一个月至少提供一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例(于10月27日前报法规科彭昌奇处), 10月份起每个运政所一个月至少提供两个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例,于每月28日前上报法规科彭昌奇处,要求法规科认真盛和处罚依据及处罚能容等事项,审核无误后报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