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比例/数量 |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部门。 | 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存款利率落实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迪办字﹝2019〕59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拟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 银行系统。 | 每年度开展1次检查工作。 | 每年度开展1次检查工作。 | 结合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定期存款竞争选择和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工作开展。 | 2025年12月31日前 | 无 | |
2 |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学场地、教师队伍、教学设施设备、教材使用、培训管理等是否符号政策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考场设置、实操设施设备、考评员队伍、考试管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每一期培训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每一期考试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 1个职业技能培训班至少2此,1个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试安排1次督导。 | 系统审核加现场检查。 | 培训班开班、评价考试制定考试计划开始。 | 无 | |
3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现场检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现场检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
5 | 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现场检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
6 | 州本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领取待遇情况稽核。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社保应参未参人员、待遇领取人员。 | 12批次。 | 待遇领取情况稽核计划上限达到12次。 | 参保情况依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情况由部、省级下发疑点数据开展。 | 待遇领取情况稽核每月月初。 | 无 |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