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迪庆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聚焦民生计量、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虚假广告等
扎实开展了“铁拳”行动
查办了一批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高的违法案件
现将四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加油机计量作弊)
香格里拉市某加油站未按规定报修需要维修的燃油加油机以及伪造强制鉴定印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我局在联合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时,在香格里拉市某加油站发现该加油站店长在2024年5月12日20时16分打开了16号枪的上层盖板。经查,该铅封是通过微信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徐园子乡祥园社区张先生处购买。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涉案的主板送至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检验,经核实发现该主板非生产厂家主板。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陪同当事人将该计控面板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计控面板当前状态下不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当事人构成了未按规定报修需要维修的燃油加油机以及伪造强制鉴定印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修需要维修的燃油加油机以及伪造强制鉴定印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查办结果
1.对未按规定报修需要维修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400.00元(叁仟肆佰元整);
2.对伪造强制鉴定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壹仟叁佰元整);
3.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伪造强制鉴定印可用于辅助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妨碍了监督、检定部门的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让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中,严查私自购买伪造强制鉴定印的行为,严防可能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的技术手段,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计量放心的加油环境。
(典型案例二——检验检测)
迪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配合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时,到迪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出具报告编号为5702024012200084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号牌号码为云R07XXX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时,确未使用底盘间隙仪等设备或工具,同时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要求,“加装/改装灯具”项目为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应判定为不适用。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查办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加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市场监管系统将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三——生产销售假牛肉及其卤肉制品)
香格里拉市某土特产商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9日,消费者到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投诉“香格里拉市某土特产商行”销售掺假牛肉,经现场检查并根据该店经营者的表述该土特产商行确存在以标示品名为“五香味风干猪肉”的产品充当“风干牛肉”销售的情形。经查,当事人以标示品名为“五香味风干猪肉”的产品充当“风干牛肉”销售,共销售3千克,销售价为200元/千克,货值金额共计60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因当事人在被消费者投诉后已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退货退款,故无违法所得。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查办结果
1.没收违法经营的掺假掺杂食品6包;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并上缴国库。
3.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四、案件启示
特色风干牛肉干让许多“吃货”朋友们爱不释手,同时一些不法商贩却动起了歪心思,用其他廉价的肉冒充牛肉推向市场并打出牛肉干的“旗号”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基于对牛肉干的认知和偏好进行购买,实际上得到的是价格较低的猪肉干,导致消费者经济上受到损失。对于实施假冒行为的经营者来说,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告诫我州广大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莫贪图不法利润,弄虚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四——发布虚假广告)
香格里拉市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虚假广告及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12315平台举报“香格里拉市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后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迪庆某职教”微信公众号是“香格里拉市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通的,发布推文53条(点击率共739),其中同时含有虚假广告及涉嫌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的内容共44条,点击率共520个。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以企业名义申请的公众号中发布“上岸学员名单”(包含姓名和招录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培训广告的违法事实。同时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查办结果
处以罚款8100元(捌仟壹佰元整)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经营机构为了销售业绩,在发布相关广告的时候要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及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此,广大的培训教育机构要引以为戒,规范广告用语,不得发布虚假培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