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迪庆
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网约车秩序,强化网约车运输安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相关要求迪庆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前《实施细则》已形成初步成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迪庆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相关要求,拟召开《实施细则》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2:00,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5号香格里拉市总工会5楼会议室召开。
三、听证会举办机构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四、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听证代表名额为17至25人,其中:
1.本州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员12至18人。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代表3至5人,网约车驾驶员3至5人,巡游出租车企业代表2至3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2至3人,其他利益方代表或者社会公众2至5人。
2.本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至3人。
3.法律工作者1人。
4.有关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2至4人。
以上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迪庆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3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地点
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于2026年1月20日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材料,填写并提交《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1)。报名地点为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长征大道21号州政府大院3号楼2楼2-30迪庆州交通运输局运输科。可通过现场、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报名参加。(联系人:洛桑国木,联系电话:08878224433,传真电话:08878222794
,邮箱:2936818016@qq.com)
六、听证会参会通知
迪庆州交通运输局核实并确定听证会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名单,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并于2026年1月21日在州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
七、听证须知
(一)听证会代表一旦确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二)听证会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听证旁听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纪律。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
3.关于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1
《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2
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组织领导】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并适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一键报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及设施设备,具备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培训教育和投诉处理等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经营许可】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作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变更许可】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九条【平台退出】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考核评价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纳入道路运输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180天内未向政府监管平台上传数据及被有关国家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车辆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州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内置监控(带同步音频及储存功能)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应当结合车辆技术状况、运营特点等采取技术措施,对车辆进行分级分类限速,最高限速120公里每小时;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且车辆从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4年;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5座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6座、7座车辆按差异化原则,纳入包车、定制客运管理;
(七)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八)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但要区别于巡游出租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
(九)车容车貌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车窗不得粘贴有色膜、反光纸等有碍安全的物件;
(十)车辆保险标准按照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低于100万元投保;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的其他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运输证办理条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内置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及接入情况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协议;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协议;
(七)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退出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
(五)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产生营运订单的;
(六)车辆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变更车辆所有权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驾驶员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业资格证办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上岗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办理报备注销手续。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进行审核。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注销和撤销】网约车驾驶员存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注销、撤销从业资格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平台公司守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驾驶员、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奖惩、保密、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定期检查、审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三)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发现车辆相关运营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五)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正常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六)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发票;
(八)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
(九)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心理评测、身体健康状况检查。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二)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三)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十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七)合理设定平台抽成比例,上限不高于28%并公开发布,在APP司机端实时显示每单的抽成比例等信息,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接受低价订单。在调整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前,应当充分征求驾驶员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十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十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十)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约车巡游揽客,不得以扫码乘车等方式变相巡游揽客;
(二十一)巡游出租汽车既可通过计价器计程计价收费,也可通过平台线上计价收费。
(二十二)提高车辆在线服务期间的运营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制驾驶员超时劳动;
(二十三)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合规开具发票;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聚合平台守则】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共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网约车聚合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相关许可严格核验把关,确保在聚合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取得相应许可;
(三)在平台(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名称、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并向乘客如实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
(四)落实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时,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与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六)确保将运营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管系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七)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八)将平台在本州的负责人、联系人、机构设置等基本信息报送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驾驶员守则】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四)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路,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甩客;
(五)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六)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七)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八)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打击报复;
(九)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十二)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十三)参加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和服务意识;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乘客守则】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洒物品,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对车辆造成污损的,应当妥善处理;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合理的运输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第二十一条【拒绝支付车费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不按照核定运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由于驾驶员的原因中断运送服务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服务质量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管职责】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数据调取】交通运输、公安、税务机关等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等数据信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信用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州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云南”等网站上予以公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实施信用评价,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红黑榜名单”、“重点监管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六条【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联合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平台在本州的负责人、联系人、机构设置等基本信息报送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合乘服务提供者采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和车辆折旧等。违反规定的,按照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23年11月,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第十四督查组明确指出:“云南省网约车经营许可层级需调整至州市级”。为此,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推广丽江市试点做法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通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省推行网约车平台公司“一州(市)一证”管理模式。截至2025年底,迪庆州共办理网约车平台企业许可21家(均在香格里拉市,德钦、维西两县无网约车),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739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709人。原香格里拉市政府出台的《香格里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州网约车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发展,迪庆州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迪庆藏族自治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的起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体包括:
(一)国家层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为顶层设计,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为核心依据,同时参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文件,明确行业发展方向与管理要求。
(二)省级层面:紧密衔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广丽江市试点做法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通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通知》,落实“一州(市)一证”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州级层面:全面落实《迪庆州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三、起草过程
(一)调研学习:一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迪庆州客运市场运力评估,专项研究迪庆州网约车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建议;二是州县两级成立考察学习组,现场考察学习了曲靖市、大理州和丽江市的先进经验;三是在起草阶段组织召开网约车群体、巡游出租车群体、有意愿加入网约车市场群体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建议;四是在充分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州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迪庆州交通运输环境、市场需求等实际,起草《实施细则》。
(二)广泛征求意见:一是于2025年10月17日征求州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政府的意见建议;二是于2025年11月11日-12月11日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单位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共计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25条,经逐条研究后进行了3轮修改完善。
(三)开展专业审查:一是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顺利通过专家论证,并收集专家意见1条;二是于2025年12月28日征求了法律专业机构的意见建议,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意见3条;三是于2025年12月30日州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提出修改意见2条。对以上意见建议,开展了1次修改完善。
四、基本框架和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九条,《实施细则》坚持以安全为底线、以规范经营为导向、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压紧压实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各方职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体现了强化行业监管的基调,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运力调控和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并适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网约车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及省交通运输厅“一州一证”要求,《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平台经营许可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破除网约车平台行政许可地域分割掣肘,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全州一本证”;第十二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实行属地化办理,提高办理的便捷性、时效性,促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第十五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办理流程及要求;
(三)科学设定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实施细则》第十条参考原《香格里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车型要求,依据《迪庆州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使用新能源车辆,按照高品质发展的原则,明确5座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按照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将6座、7座车辆纳入包车、定制客运管理,并明确车辆分级分类限速和车辆保险标准等内容。
(四)明确平台、车辆退出机制。《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分别明确平台、车辆的退出机制。
(五)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为从源头上压实平台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守则,包含规范经营、车辆检验、培训教育、人员管理、监管责任等核心内容。为明确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责任,推进网约车经营全链条监管。
(六)细化网约车驾驶员、乘客责任。为压实网约驾驶员车经营服务环节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等责任,及时化解驾乘矛盾,《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守则,第二十条明确乘客守则。
(七)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管原则。为合理区分顺风车与非法营运之间的界限,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属性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便于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