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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73833H/2021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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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州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1-12-21
迪庆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21 11:47     浏览次数: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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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迪庆州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迪庆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州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级基层供销合作社。

迪庆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州供销合作社)是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州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州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州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州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是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和为农、务农、姓农方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市场经济发展原则,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营机制,成为组织体系更完整、经营网络更健全、服务功能更完备,党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和综合平台,在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作用。

  第五条 州供销合作社加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州供销合作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

  州供销合作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州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州供销合作社本级社有资产和出资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州供销合作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州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香格里拉市,英文全称是Di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DQ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州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合作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州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州委、州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杂用品、土特产品、废旧回收等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养老幼教、文体娱乐、休闲观光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八)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主管州供销合作社直属教育培训单位,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州性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二)组织全州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相关经济组织开展与州内外、省内外、国内外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和资助。

  (十三)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州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街道)供销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州供销合作社,经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员社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应当向供销合作社报告。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迪庆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州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州供销合作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州供销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州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州供销合作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州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州供销合作社章程;

  (二)执行州供销合作社决议;

  (三)向州供销合作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州供销合作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州供销合作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州供销合作社安排的任务;

  (七)向州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州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州委决定,州供销合作社设立党组,接受州委领导和州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州供销合作社机关及成员社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所在地党委、纪监委的安排执行。

第十四条   州供销合作社党组和成员社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依照规定讨论、决定州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的重大事项,领导和支持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州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纪检监察机构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理事会中的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协助党组和其他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州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五章 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州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州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计划财务报告;

  (四)通过或修改州供销合作社章程;

  (五)选举产生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

  (六)审议和通过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州供销合作社社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一般分社员(基层)代表、职工代表、联合社代表三种类别,三者比例原则上为25%、40%、35%。

第二十条 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召集。

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州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向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州供销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报告;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研究部署州供销合作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加强经济联合与合作;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代表州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州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州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州供销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州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州供销合作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州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州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州供销合作社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州供销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州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听取并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国家、省和我州委托的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监事和有关单位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州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变动,由监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州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践行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思想,设立、发展、壮大企事业单位,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州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包括州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及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八条 州供销合作社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探索打造实力经营业务板块,统筹发展纵向整合、上下贯通和横向联合、左右联动的企业集群。

  州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和修改该公司章程,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监管、资产收益使用、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九条 州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州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和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改革发展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良性运行,增强企业综合实力。

  第四十一条 州供销合作社举办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文化宣传等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二条 州供销合作社要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工作,引导强化行业自律,帮助反映行业诉求,鼓励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推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增强服务功能和发展效能。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州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州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迪庆州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州供销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州供销合作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运营和管理办法,由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州拨入州供销合作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州供销合作社争取到的中央、省级、州级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所属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州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州供销合作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七条 州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社有企业经营业务拓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其管理使用办法由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制定。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决算方案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且不限于:

(一)对外投资(含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和参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农业实力企业的投资等);

(二)给予成员社(单位)、州本级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经营性补助或借款;

(三)宣传供销合作事业,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进行项目规划评审,编撰年鉴、志书,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形象等;

(四)与国内外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和业务指导交流合作所产生的考察费用、调研费用、培训费用、会议费用、车辆租用费用、接待费用等;

(五)做好扶贫工作,扶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电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乡村振兴,支持其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科技培训、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工作;

(六)表彰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管理、使用和预决算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条 州供销合作社财务机构对州供销合作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检查监督。若有需要,可申请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计。

各成员社(单位)要加强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社有资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州供销合作社各成员社应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地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十二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州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州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迪庆州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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