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 (通讯员 李品勇) 近日,香格里拉县检察院对思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监督。该案是县院自2010年10月全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首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监督评议案件。
4月15日,香格里拉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收到公诉部门提交的对思某某涉嫌受贿案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法律资料。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审查后认为,符合关于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遂启动监督程序。4月20日,在州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持下,召开案件监督评议会,会上,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情,并详细阐明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5名人民监督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相关事实、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从不同角度向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问。同时,根据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了独立评议。他们指出:思某某受贿一案事实、证据清楚,受贿犯罪构成要件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思某某在接受人民检察院谈话调查期间,就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同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请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
该案的办理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又是检察机关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的具体行动,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体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