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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举报“小金库”有奖
发布时间:2009-09-08 09:04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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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格里拉县出台“小金库”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属实,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8月5日起,根据《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香格里拉县清查“小金库”回头看工作全面启动。为做好清查“小金库”回头看工作,香格里拉县专门出台了“小金库”举报奖励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凡向清查办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举报人自愿向清查办举报,凡经核查属实,由清查办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查出并已收缴入库“小金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提供的线索与清查办查处“小金库”无关,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则不予以奖励。

  县清查办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都将作为密件存档。电话举报:0887-8881065(县纪委),8881373(清查办);网络举报:xgllzds@163.com;信件举报: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建塘路5号(县纪委信访室),香格里拉县建塘镇长征大道58号(县小金库清查办)。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有: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单位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的;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应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但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收款凭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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