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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14:36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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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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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
云南省
第
四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
20
22
年
11
月
7
日至
11
月
21
日进驻
迪庆藏族自治州
开展督察
。
现将《
云南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工作
纪律规定》公开
,
欢迎社会参与监督。
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
督察期间
存在违反《
云南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工作
纪律规定》的情形
,
可向
省
纪委
省
监委驻生态环境
厅
纪检监察组反映
。
信箱地址为: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
1002
号
省
纪委
省
监委驻生态环境
厅
纪检监察组,邮编:
650228
。
附件:
云南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工作
纪律规定
云南省
第
四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
22
年
11
月
7
日
附件
云南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工作
纪律规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
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通知》
要求
,树立
云南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
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禁
发表与党中央
、省委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和工作安排
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切实减轻被督察对象的负担。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
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
的涉密
资料。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要求,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
云南省
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地方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七、严格执行
云南省党政
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八、
严禁
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递条子。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
严禁
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进驻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十、不
得
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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