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IPv4
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政府
简体
/
繁体
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
温馨提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2日政府网站群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若有异常,敬请谅解!
站群搜索
首页
迪庆概况
总体概况
建制沿革
行政区划
区位及面积
人口和民族
自然资源
旅游资源
国民经济
生态环境
新闻中心
迪庆要闻
县市快讯
部门动态
通知公告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规章库
规范性文件库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网上信访
在线调查
纪检投诉
12345热线
政务新媒体
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新闻中心
迪庆要闻
县市快讯
部门动态
通知公告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宣传单
发布时间:2013-03-28 11:51
来源:州交警队
浏览次数:3343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分享:
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长令第182号),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3、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迪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香格里拉香巴拉月光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告
下一篇:
州民族歌舞团练功房安装自发热地板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