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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宣传单
发布时间:2013-03-28 11:51
来源:州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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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长令第182号),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3、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迪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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