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一区人民政府,州直各类企业,省属驻州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1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州府、香格里拉县、经济开发区所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元;德钦县、维西县所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州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县(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全州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州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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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 二类地区 |
845 |
8 |
州府、香格里拉县、经济开发区 |
| 三类地区 |
720 |
7 |
德钦县、维西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