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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8 14:49
来源:迪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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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一区人民政府,州直各类企业,省属驻州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1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州府、香格里拉县、经济开发区所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元;德钦县、维西县所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州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县(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全州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州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地区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二类地区

845

8

州府、香格里拉县、经济开发区

三类地区

720

7

德钦县、维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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