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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迪庆州141人次大病患者得到救助
发布时间:2017-02-17 09:52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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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6年,我州共有141人次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达230万元。
2016年8月,州政府下发《迪庆州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后,为扩大知晓面,州民政局通过报刊、微信等多种渠道展开宣传。同时,专门制作了题为《我州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每年最高救助15万元》的宣传画250张,下发至全州所有行政村。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人群为具有本州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困难群众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现阶段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不分病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应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赔付及民政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凡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均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需带户口簿、身份证、医院诊断书、住院证、出院证、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最终由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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