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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强化地方立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2016-10-20 11:07
来源:香格里拉网
浏览次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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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州持续加大地方立法力度,一系列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出台施行,使迪庆州环境资源保护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有力助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
我州地处西南边陲,生物多样性异常丰富,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03年,我州提出“生态立州”发展战略,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着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其中,迪庆州人民代表大会立足州情,通过自治立法方式,创新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和生态保护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类地方立法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出台10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对加强全州环境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条例》对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水等资源利用有明确规定,同时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设立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有效保护自治州境内金沙江、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1998年出台《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2005年2月1日,州政府通过了《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8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起施行《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2月26日,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2年5月3日,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另将《迪庆藏族自治州梅里雪山景区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城区规划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城市综合管理规定》《迪庆藏族自治州禁白管理规定》等4项涉及环境保护的条例规章列入近期五年立法规划。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保护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9项涉及环境保护的条例规章列入中长期立法规划。
其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划定江河、湖泊、水库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危害和污染水源的建筑设施。禁止设置排污口、化粪池。禁止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禁止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倾倒和堆放垃圾、废渣、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禁止屠宰牲畜或者丢弃动物尸体。禁止其它污染物。”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民族自治立法优势,始终坚持环境资源立法与“生态立州”发展战略高度统一,着力强化立法引导,并结合迪庆实际,开拓创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与运用。一系列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州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持续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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