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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7 08:36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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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州政府下发《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重特大疾病患者每年最高可获救助15万元。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人群为具有本州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困难群众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现阶段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不分病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应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赔付及民政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规定,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3万元(含1万元),按5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3万元),按60%的比例救助;5-10万元(含5万元),按70%的比例救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带户口簿、身份证、医院诊断书、住院证、出院证、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最终由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凡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均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另悉,因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且具有赔付的;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和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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