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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全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发布时间:2016-06-07 08:48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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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州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为全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州所有山林、草地、田地及边缘地带均为禁火区。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明火照明、野炊等;严禁野外点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烧田埂、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严禁其他易诱发火灾的活动。依山进行开发经营和在林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林区所有者必须与其划定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措施,严格用火管理。确需进行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用火。
<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罚>
违反规定者,将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移交同级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对引发森林火灾的,按照“谁烧山,谁坐牢”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监护措施;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因放松监护责任和教育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重点林区、要害部位和重点时段要严防死守,设立防火检查站24小时值班值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因隐瞒火灾不报,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和损失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州政府办公室就贯彻落实《通告》作出具体要求>
6月3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做到认真学习传达《通告》内容;在全州范围内迅速开展《通告》的宣传教育;加大巡护巡查,深入排查整治野外用火行为;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对《通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联系人:巴松此里。联系电话:0887-888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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