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程志开 通讯员 王绍昌) 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我州将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继出台《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我州高度重视,发出《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公告,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到州及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据介绍,此次纳入参保人员范围为,一是超龄参保人员。具有本州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要求符合以上所有条件)。二是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在云南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执行期内(2011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政策执行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三是其他未参保人员。在政策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四是中断缴费人员。在政策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参保手续办理过程中,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参保人员均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中断缴费人员亦可在现参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就业记录等相关材料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职能分工负责审核认定,并签署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所依据的政策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缴费中,超龄参保人员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有所不同。属超龄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40%确定缴费基数;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4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缴费全额的3%,最高至99%。(年满61周岁缴纳一次性缴费全额的97%,年满62周岁缴纳一次性缴费全额的94%……依次类推。)超过70周岁人员初次计发基本养老金,每超过一周岁,增加20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自谋职业期间中断缴费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人员,可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曾经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相应年度分摊记账。
7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1日-15日我州相关部门将开展缴费工作。在此期间,有缴费能力的适用人群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坚持自愿补缴原则,没有缴费能力的人则将逐步纳入今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项惠民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若有疑问,可致电州及三县社保局。(迪庆州社保局 8222758、8233777,香格里拉县社保局 8230803,维西县社保局8626772,德钦县社保局 841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