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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州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6-05-09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9 09:29     浏览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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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决定对整合规范后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州基准价(迪庆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7)。同步终止《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迪庆州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迪医保发〔202458号)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248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迪庆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州基准价(迪庆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接受管理。

三、全州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四、将“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调整全州基准价(迪庆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医保支付类别为乙类。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五、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照医保定额支付,收费标准按每人次12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支付3.5元;未提供注射服务收费标准按每人次6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

六、本通知自20265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迪庆州卫生局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迪庆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迪发改收费〔20143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03号)终止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4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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