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缴存职工:
为切实保障德钦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住房需求,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州实际优化相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全力支持搬迁群众安居安置。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告知如下,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及家庭及时了解、依规办理。
按照不高于所选安置房的成本总价给予支持提取、贷款
一、提取
(一)可提取人
德钦县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政府提供花名册为准)。
(二)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以及能够体现搬迁安置户所选搬迁安置自住住房成本总价的相关资料(如:搬迁安置合同或搬迁安置协议等)。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提取额度:同一套搬迁安置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选安置房的成本总价【以所选安置房合同(协议)体现的成本总价或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金额为准】,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一元)。
(四)申请提取的时效条件:以搬迁安置合同或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申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提取频次:同一套搬迁安置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六)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二、贷款
(一)可申请借款人
德钦县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以政府提供花名册为准)。
(二)申请借款的时效条件
以搬迁安置合同或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申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申请。
(三)借款时需提供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含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多子女家庭申请贷款时,户口簿未能证明其多子女情况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婚声明);
3.能够体现搬迁安置户所选搬迁安置自住住房成本总价的相关资料(如:搬迁安置合同或搬迁安置协议等);
4.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Ⅰ类账户);
5.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借款的额度
1.德钦县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的总价:以所选安置房合同(协议)体现的成本总价或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金额为准。
2.贷款金额为所选安置房成本总价或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金额的80%,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额度。
3.已提取过公积金的,计算贷款额度时:按首套可贷款额度加已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超过的,递减贷款额度,且不能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申请借款的利率
德钦县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支持一次。即年限5年以下(含),利率为2.1%;年限5年以上,利率为2.6%。
(六)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不动产抵押方式、公积金相互保证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心现行政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