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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办规〔2023〕1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3-06-27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7 16:41:17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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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通信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云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范围内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具体工作由迪庆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综合柜、光/、管道、杆/、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主要补偿方式为人民币补偿。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当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材料价格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标准作为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标准。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迁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结果支付尾款。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进行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迪庆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十一 工程项目涉及通信基础设施迁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并将结果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通信铁塔类企业的电信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产权单位应当支持并及时迁移。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涉及公路红线范围的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23331日起施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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