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属驻迪庆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2号)精神,现将迪庆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我州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按照云政发〔2018〕62号文件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主要任务
(一)分级分类管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1.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对纳入全国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进行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监管制度;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逐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大力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推行“四办”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分级推动改革事项落地。对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改革事项,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工作对接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相关改革事项在我州落地实施。对由我州各级各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改革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大力简化审批材料和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推进涉企行政审批改革事项落地实施。州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项制定出台全州统一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对全州“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在我州已推行的40项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认真履行事中事后法定监管职责。
1.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群众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重点做好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的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继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的改革要求,按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简称“企业公示系统(云南)”)和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等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信息。(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企业公示系统(云南)”和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等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通过“企业公示系统(云南)”和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给协同监管门户,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州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至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企业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审改办、州司法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州工商局、州审改办、州法制办要牵头推进全州“证照分离”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州审改办要牵头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州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主动承担改革任务,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指导各县市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狠抓工作落实。州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抓紧研究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在2019年4月30日前,将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州工商局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全面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尽快按程序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创新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运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州政府督查室、州工商局、州审改办、州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各级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迪庆州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共106项).docx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