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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迪政规〔2025〕4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12-22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2 16:33:41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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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直各委、办、局:

现将《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1212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2025年12月11日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州级负总责、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抓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规、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工会、金融、卫健、公积金、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中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对于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可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依法回收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七条  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般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成本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不低于土地取得费用、区域平衡、可持续供应的原则。其他作为投资主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中配套的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严格落实“净地”供应要求,不符合“净地”要求的“一住两公”用地,暂停土地供应,待“净地”标准逐项落实并通过省级核查后,方可继续实施土地供应。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应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由州住建部门会同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规定。房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各项规划指标。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建筑面积15%进行公建配置,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养老、商业、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四)企业参与建设投入的自有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收入偿还。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成品住房交房制。成品住房是指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应全部安装完成,能满足基本入住要求。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

(四)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需要过渡性用房的群体;

(五)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其他供应对象。

第十八条  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对应的月额度”。新就业的职工无住房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低收入家庭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     

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住房限制条件。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中心城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供应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车辆限制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累计价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必须满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方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方式。一个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州、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可证明住房、收入和财产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材料,房产及不动产查询证明,家庭所属车辆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公示、分配、退出等环节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七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十七条  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复审。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迪庆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指定报刊或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三十一条  配租。各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属地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申请人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进行抽签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各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抽签配租的时间范围。

(二)配租由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抽签配租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结果通过属地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或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消防人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三孩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八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定期向社会发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住建局报备。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涉及住房公积金划扣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当每年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  房屋保证金管理。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保证金,具体房屋保证金标准可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  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应向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按配租管理程序进行换租。

第三十九条  管理模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退出规定。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

(一)《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三)租赁期间内发现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州、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产生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的。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切实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各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机制,公安、民政、自规、人社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经济收入、车辆、住房状况等进行年度复核确认,根据复核结果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动态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运营单位配合开展年度审核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2013年5月10日公布的《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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