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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迪部队(含解放军、武装警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解决官兵“后院”问题,服务强军事业,助推部队建设和战斗力提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4〕50号)精神,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含2020年以前由现役干部转改为文职人员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其纳入就业和再就业计划,落实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州、县(市)联合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1名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军分区(人武部)1名领导担任,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工作处(科)1名领导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领导,审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人武部)政治工作处(科)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每半年集中汇总1次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需报上级统筹解决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六条 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当地驻军部队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及时掌握了解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积极主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部队需求及相关情况。
第二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第七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支持随军家属多渠道促进就业。按照组织推荐、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重点推荐、市场招聘、政策扶持等办法,促进社会就业、鼓励自主择业、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实行属地管理制,部队驻在哪个县(市),原则上就由哪个县(市)负责。全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都应当积极支持和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条 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我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军分区或县(市)人武部将接受安置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州、县(市)相关部门同意后,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十二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军分区或县(市)人武部将接受安置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州、县(市)相关部门同意后,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 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对口或者相近原则,我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手续,合理确定随军家属工作岗位和报酬,及时安排其到岗上班。
对已在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辞退,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辞退的,企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安排,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十五条 把组织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作为随军家属安置的重要抓手,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面试或考核的方式招聘,招聘条件可依据相关政策适当放宽。随军家属经用人单位考核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队上报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供安置岗位信息,召开军地协调会,研究招聘和安置事宜。州属单位招聘信息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向驻迪部队发布,县(市)属以下单位招聘信息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驻地人武部向驻地部队发布。
第十六条 引导随军家属面向市场就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免费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在每年举办的招聘会中将随军家属纳入招聘范围,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驻军政治工作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针对性地帮助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部分贴息,为自主创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提供资金扶持。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若国家和省有标准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接收失业人员的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应及时落实工商、税收、城管、卫生、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较多的企业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州、县(市)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的就业创业活动中,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对未就业或失业且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在公益岗位中予以安置。
驻迪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二十条 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应当将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组织随军家属参与就业培训,培训以职业技能和专业技能为主,提高培训质量,增强随军家属就业能力。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符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规定的随军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部队和随军家属所在企业单位也应抓好随军家属的培训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师资、设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依据《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免费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等服务。通过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随调条件,原户籍转出地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可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政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工作落实后,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按规定办理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在军地间的接转事项,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迪部队中校(含相当职级专业技术干部,不含营级正职)以上,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受到副战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考虑。
驻地偏远、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为迪庆州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每年底11月1日前,由驻迪部队各单位政治部门分类梳理随军家属人员数量、就业需求等情况,分类统计年度拟随军和随军未就业家属的数量身份、学历经历、专业技能、就业意向等信息,摸清就业需求底数,审核汇总,将随军家属安置需求名单报军分区政治工作部门,由军分区政治工作部门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调一致后,由州领导小组根据安置需求、就业意向将安置计划下达州、县(市),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按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1次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
第二十六条 驻迪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在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照《驻滇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政干〔2010〕18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州、县(市)财政安排就业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党委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武部,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送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按照部门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落实不力或者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领导在议军会上说明情况,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完成年度下达安置任务的县(市)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评选。
第三十二条 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收受钱物等行为要依法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我州有关军人随军家属优待安置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