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政府,州级各相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9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州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迪庆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性的认识
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自2006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全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小学营养不良问题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认真做好国家级试点工作。国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国家确定我州的试点范围为州本级、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迪庆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学生。试点内容包括: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能达到国家要求,产生相应的效益。国家试点县要按照一县一方案的要求,尽快制订好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州两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积极改善就餐条件。省级将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各县(区)在食堂建设过程中,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没有学生寄宿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在今明两年,要把中小学食堂建设与改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加强工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一是利用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通过培训,充实进学校食堂作为后勤人员。二是对外聘用食堂临时工勤人员,支付聘用人员工资,经费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三是对实行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管理。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完善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0.8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7.2元、中学7.6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三、切实加强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州级领导小组,州级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外事商务局、州卫生局、州审计局、州扶贫办、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团州委、州妇联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领导、统筹与协调。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州教育局,具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都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成立专家工作组。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家工作组。加强对学生营养配餐、科学饮食的指导和服务,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等。各县(区)都应成立相应的专家工作小组。
(三)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牧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针对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薄弱的实际,高度重视,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全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发改委、教育、监察、财政、农牧、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县(区)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包括:一是学校食堂供餐,没有食堂的、非寄宿制人数较多的学校要尽快建好食堂,实行食堂供餐;二是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三是偏远地区要在认真调研和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各地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第一种供餐模式。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
(三)开展勤工俭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努力为长期保留的中小学解决好勤工俭学的基地,每所小学不少于5亩地,中学不少于10亩地。可从中小学公用经费中挤出一定的资金用于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用于修建大棚、猪圈、水利设施、土地平整,购买籽种,配备生产设备和工具等,通过勤工俭学的产品和收入,进一步补充和改善农村学生的生活。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所有学校的学生食堂2012年内都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模式,改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零利润经营,确保国家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学生伙食。
(五)加强营养教育。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抓好宣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