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16〕18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7〕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作用,推动我州创业就业工作取得新成效,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执行,财政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财政对申请政府贴息扶持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按照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申请担保中心给予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不予贴息)。政府贴息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7〕18号)第三十六条执行。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追溯五年内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及因网上消费申请的贷款没有违约记录的可以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是已经办理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不再给予扶持。
三、对参加了创业SIYB课程培训,及时提交创业计划书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各承办部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和创业担保贷款承办银行应优先给予扶持。
四、各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承办部门和承办银行间的联席工作会议,并按月向各级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五、州级人社部门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精心梳理简化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细化完成贷款管理操作流程措施,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政策宣传,把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并抓好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