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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州教育局
发文字号
迪教发〔2016〕49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1-01
迪庆藏族自治州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1-01 16:44:35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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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实施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政策是州委、州政府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藏区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把党和政府惠民政策落实好,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学前一年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及职业专科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做到合理调配。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资助标准公开,工作过程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生活补助。

第四条 坚持以县(市)为主原则。学生生活补助管理以县(市)为主,各县(市)按照县(市)域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的实施细则。

三、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生活补助”资金为主,高中阶段结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结合“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云南省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户籍学生全覆盖生活补助经费”,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发放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学生生活费,以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 生活补助的发放对象,主要是:

1、具有本州户籍的农村户口、农转城户口和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在本州内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职业专科在校学生。

2、具有本州户籍并在本州内就读的残疾适龄在校学生。

3、具有本州户籍并在本州内就读的孤儿和烈士子女学生。

4、学前教育高原农牧民学生生活补助累计只享受一年,学前教育入学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幼儿,可以推迟到6周岁享受。

5、凡在我州区域内依法审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幼儿,依照申报程序,符合享受条件的均可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同等享受生活补助。

五、补助标准

第八条 学前一年教育阶段150元/月/生,1-6年级小学阶段270元/月/生,7-9年级初中阶段290元/月/生,普通高中阶段290元/月/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450元/月/生(其中:国家助学金200元/月/生、云南省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户籍学生全覆盖生活补助经费250元/月/生),中职三年级及职业专科教育阶段290元/月/生;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上述标准计发生活补助。

第九条 根据我州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因素等情况,将逐步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以当年下发资金文件标准执行。

六、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条件

1、农村户口学生必须以父母(监护人)的户籍为准,若学生户口落在非监护人户口上的,必须提供监护人户口。学校以学生本人户口册、监护人户口册及学生学籍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审查资格条件。

2、因推进城镇化建设,原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学生,户口册上印有“农转城”字样条形章、父母职业栏为“粮农”、户口地址栏内填有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学校在审核过程中根据以上三个条件界定“农转城”户籍。

3、城镇低保学生必须以本人及父母(监护人)持有的低保证为准,非学生本人及父母(监护人)低保证的一律属于不符合享受条件学生,不得享受生活补助,由学校把关享受资格的审定。

4、学生本人持有残疾证、孤儿证明及烈士子女证明的符合享受条件。

5、无户口的学生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户口,未取得户口的学生不能享受生活补助。

6、学生的监护人,一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享受生活补助。

7、因家庭发生变故的学生,其户口随父母(监护人)农村一方的可享受生活补助,由学校把关享受资格的审定。

8、学生本人学籍在本州但不在我州学校就读的一律不得享受生活补助。受助学生转学、转校到外地州学校就读的,自转学后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具有本州户籍学生转学或寄读到我州其他县(市)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上报并发放生活补助。

9、因没有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没有能力开办对应教育教学课程,在外地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必须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学校证明,经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享受生活补助。

10、受助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享受生活补助。如中途有休学、退学等情况,自发生变化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学生所在学校审核享受条件资格后,按年级造册,班主任、校长审核签字并上报至“迪庆藏族自治州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管理系统”,并由县(市)教育局汇总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并报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审核备案。

2、对申请生活补助的学生,学校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成由校行政代表、学生家长、村(居)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其享受条件进行逐一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3、建立州、县、校三级学生生活补助管理网络系统和档案信息库,并实行计算机信息动态化管理。

4、学校要执行报表报告制度,做到资助对象不重复、不遗漏。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结束后,学校应认真组织填报《迪庆藏族自治州享受生活补助学生名册》,并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班主任分别签字后装订成册存档。

七、资金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按照县(市)教育、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数据,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足额下达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到县(市)财政局,再由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拨付到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下达的生活补助经费,按补助标准造册,经学生本人签名后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不发现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生活,学校要加强食堂建设,提高学生饭菜质量。

第十五条 学生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伙食开支,不得转作食堂其他开支。学校计划好学生一日三餐,原则上不留结余,若出现结余,在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进行清退。

第十六条 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要求学校与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统一安排学生生活,未享受的学生按照补助标准缴纳生活费,学校按照本规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非寄宿制学校学生按月领取生活补助后,生活补助必须用于学生生活和学生学习,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学生生活补助必须同学校相关组织纪律、规章制度相结合实施,学校应加强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九条 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专科阶段学生的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云南省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户籍学生全覆盖生活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学校必须按标准将生活补助发放到学生资助银行卡或学生本人饭卡中。

第二十条 每学年结束后,州财政局、州教育局根据上年度下拨生活补助相关数据,同学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清算生活补助使用情况,生活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学校及县(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如实上报本学年资金结余数据,不得瞒报或不报。

八、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州级成立由州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州长任组长,相关涉及部门组成“迪庆藏族自治州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州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也要按规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老百姓所办实事之一,各级政府必须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合作意识,切忌推诿扯皮。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九、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生活补助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将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纳入财务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完善手续和程序,建立规范的资金签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要执行报表报告制度,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并将食堂核算财务账按期纳入学校财务总账。

第二十七条 学前班的生活补助财务统一由所在县(市)级教育部门或乡镇中心校管理,严格执行报账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监察、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管理和发放的监督,及时掌握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每学年作一至二次全面检查核实,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逐级上报、逐级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明,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过程中,监护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恶意欺瞒学生个人资料获取学生生活补助的,经查实后,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组织宣传

第三十一条 在宣传落实中央、省、州关于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宣传,让学生、家长、老师和全社会充分了解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做到教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校长、教师,深入农户家中,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国家惠及农村家庭和学生的“民心工程”,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使教育惠民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迪庆州财政局 迪庆州教育局关于印发<迪庆州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迪财教[2008]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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