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在《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云医保〔2024〕56号)基础上,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对我州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标准进行了梳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须在《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当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迪庆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标准,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价格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本通知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源文件保持一致,仅做汇编发布和勘误,不涉及项目修订和价格调整。《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4〕62号)文件涉及项目已编入《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
附件: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