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市监 处 〔 2020 〕 03 号
当事人:段耀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香格里拉市段耀宗粮油门市康定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3421MA6N7MD188
住所(住址):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上关镇河尾村委会王家村二组19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略
2020年5月27日,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与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香格里拉市段耀宗粮油门市康定路店雀巢公司旗下的美极鲜味汁(800毫升/瓶)进行维权检查,发现香格里拉市段耀宗粮油门市康定路店其货架上摆有雀巢公司旗下的美极鲜味汁(800毫升/瓶)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数量为35瓶,经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确定为侵犯雀巢公司旗下的美极鲜味汁(800毫升/瓶)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扣押。在对当事人的询问中,当事人确认该产品是于2019年11月29日由昆明市骏骐干菜批发市场A区7-5-7号老四川综合商行进的货,进货数量为10件60瓶(规格800毫升/瓶),产品是用来销售的,至2020年5月27日销售25瓶。办案小组于6月1日申请立案调查,迪庆州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2日批准后立案。该案执法人员斯那此里、尹志钊等具备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检查、询问时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提取的资料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经过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迪庆州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3日对被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旗下的美极鲜味汁(800毫升/瓶)产品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1、证明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证明对象: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理维权合法性证明;证明材料: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信1份,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美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广州智诚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证明对象:销售侵犯雀巢公司旗下的美极鲜味汁(800毫升/瓶)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鉴定报告1份、询问笔录2份。
3、证明对象: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证明材料: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2份、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
4、证明对象:当事人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权产品,证明材料:询问笔录2份,进货单据2份。
初审前程序:
1、该案执法人员斯那此里、尹志钊等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人员检查、询问时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监督抽样单、提取的资料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经过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3、迪庆州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2日报批后立案。
4、迪庆州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定性及处罚依据:案件承办小组认为当事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性质为行政案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犯罪行为,不需要移交公安部门。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初次违法,当事人能提供进货渠道及来源;得知产品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经营,配合调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迪庆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十九项)相关精神。在疫情期间可给予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已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辨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辨理由。于2020年 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迪市监告字[2020]0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1、当事人此次违法为初次违法;2、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后果;3、当事人不知道产品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产品,配合调查。基于以上事实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产品。
2、对35瓶侵犯雀巢公司旗下的美极鲜味汁(800毫升
/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没收、销毁。
3、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上缴财政(柒佰伍拾元整),(30元/瓶×25瓶=75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存入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迪庆州非税收入管理局征集科(建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迪庆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1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