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MB1680968E/201900021
文  号
来 源
州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19-06-24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4 17:52     浏览次数: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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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1903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瑞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3421MA6K8PBF01

住所(住址):香格里拉市绒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4月19日局执法人员在对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冒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三瓶,我局执法人员对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鉴定证明书号为:川剑0032518)及局核查你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你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 ,2. 询问调查笔录 3.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迪市监强字[2019]05号4.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5.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川剑鉴0032518),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7.“剑南春”《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号,注册人地址:四川绵竹县剑南春大道,8.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张仕达、陈锐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19年6月8日向你超市送达了《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6月10日,你超市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超市主动消除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在询问调查中,你超市陈述三瓶浓香型“剑南春”酒是朋友送的,不知道价格,其价格由执法人员通过上网查询“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度,500ML的信息,以最低价格为准每瓶409.00元,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09.00×3=1277.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柒元整)计算,“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没有售出一瓶,不产生违法所得。

我局决定对你超市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二、没收违法销售的三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三处以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罚没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614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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