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
为切实规范我州转供电领域价格行为,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就各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价目表。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并做好电费收费价格公示工作。
二、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供电局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
三、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1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四、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
五、转供电主体自收文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迪庆州市场监管局
2021年1月6日